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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雅安市心理咨询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雅安市心理咨询师协会,英文名称:YaAn Psychological Consultant Association      (缩写:YAPC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心理咨询师、心理学工作者和心理咨询研究、教学、应用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为发挥行业"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职能。致力于加强心理咨询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维护心理咨询师合法权益;提高心理咨询师咨询水平和服务质量;致力于促进全省的心理咨询事业健康发展;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活动;促进人类的心理健康、快乐和幸福。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雅安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雅安市心理咨询师协会对本区县心理咨询师协会实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雅安市雨城区中大街14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贯彻精神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政府行政部门的重大工作部署,协助政府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发挥业务指导作用,促进心理咨询机构的改革、建设与发展;
  (二)依法维护心理咨询行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心理咨询师及其心理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和谐有序的心理咨询师执业环境和秩序;
  (三)结合心理咨询师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反映他们的真实情况和诉求,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制订以及宏观决策提供科学、客观依据;
  (四)开展心理咨询师专业领域的终身继续教育;开展心理咨询学术、技术研究;推广研究成果;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心理咨询师的专业技能和水平;
  (五)受政府行政部门委托或批准,开展以下活动:
  (1)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心理援助等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心理健康水平;

   (2)开展心理咨询学术、技术研究;推广研究成果;开展与国内外同行工作交流与合作,提高心理咨询师的专业技能和水平;

    (3)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对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及心理咨询师从业资格培训及认证工作;

    (4)编辑出版心理咨询方面的学术期刊、书籍及信息资料、音像制品;评选、表彰和奖励优秀心理咨询师、优秀心理咨询科研成果、优秀学术著作及论文;开展心理咨询技术、心理咨询产品的规范化工作和质量分析与评价等工作;

    (5)协调行业内外关系,促进业内团结;

    (6)承办政府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以个人会员为主。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发展企业会员和名誉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拥护本会的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中国心理学会注册督导师、咨询师、助理心理咨询师;
  (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者;
  (三)高等院校心理学、医学、教育学专业毕业生,从事心理学、精神医学专业工作两年以上,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
  (四)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心理学专业工作者;
  (五)从事心理学专业工作3年以上,在本会的专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或发表过相关学术论文或著作的心理学工作者;
  (六)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从事心理学、医学、教育学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七)单位会员是指在心理咨询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学术、科研、教育或其它具有一定数量的心理咨询工作者的社会团体或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审核批准; 
  (三)颁发会员证;
  (四)单位会员由单位(或团体)向本协会提出申请,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发给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 遵守心理咨询师的职业道德,遵守本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会员的声誉;
  (四) 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五) 接受本会的监督和检查; 
  (六) 按期交纳会费。 

     附:会费缴纳标准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以个人会员为主。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发展企业会员和名誉会员。

              个人会员会费(100元/年,年一交)

               单位会员的会费缴费标准为:单位会员注册人数15人以下,每年1000元;16-25人,每年1500元;26-35人,每年2000元;36-50人,每年2500元;50人以上,每年3000元。一次性缴纳年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一)会员如果1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二)常务委员如一年无故不参加本协会会议和活动,应视为自动退出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会员违反本章程和有违背专业伦理的行为,不履行义务,损害本会信誉和利益的,经常务理事会审定,可给予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建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会员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会籍自然消失,其担任的会内职务应当免去。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委员和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制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必要时经常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五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制定本团体的活动计划;
  (十)筹措和分配活动经费,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十一)举办学术报告活动,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委员会委员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委员人选应是心理咨询界内有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协会实际工作和活动的心理咨询工作者。
第十八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3)。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任期每届4年,原则上不超过2届。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督促本会各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通过的会费标准报相关部门备案。本会开展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上级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上级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相关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级主管单位和相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4年3月29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上级主管单位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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